在近年来的行政审判实践中,由于城市拆迁、规划、征地补偿等行政案件大量增加,一些行政案件呈现出当事人之间矛盾容易激化,容易导致群体性事件等不良社会效果的特点。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不仅仅要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更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力争彻底地解决行政争议,而采用协调的方式处理案件比判决更具有优势。
息县法院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积极探索建立促进行政案件当事人协调处理的工作机制,努力寻求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减少社会对抗的有效途径,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息县法院在行政诉讼协调中严格遵守以下三原则:
一、坚持自愿原则。行政诉讼协调在当事人地位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出于自愿,并不得侵犯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益。
二、坚持合法性原则。行政诉讼协调建立在查明事实,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明确判断,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既不侵犯原告合法利益,也不放纵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诉讼协调不得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协调。
三、坚持司法不干预行政原则。行政诉讼协调过程中,司法权必须尊重行政权,坚持司法不干预行政原则。
息县法院从审判实践出发,积极开展了五种行政协调方式:
一、诉前协调。对一些矛盾尖锐、政策性强、当事人较多的行政纠纷案件,在立案审查阶段,法院提前介入,一方面主动与行政机关协调配合,平缓当事人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另一方面,通过耐心疏导,依法规劝当事人息诉息访。
二、庭外协调。根据个案特点,采取不同协调方式。对于行政赔偿案件,多做调解工作,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另外,对于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可能要判决撤销的案件,多做协调工作,促成被告变更、原告撤诉;对于行政机关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案件,在行政处理的弹性空间内开展协调工作等等。
三、庭后协调。包括庭审后裁判生效前,在“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下,通过庭前和庭审中所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找出问题根源,提出解决对策,对尚有一线再次协调机会的,就一定再次进行协调,决不轻言放弃。
四、听证协调。法院在行政听证这一平台上,辨法析理,说服教育,发挥协调作用,平衡各方利益,和谐处理好每一件非诉行政案件。
五、回访协调。行政案件结案后,法院定期回访当事人,通过上门征询意见、召开座谈会、举办法制讲座和提出司法建议等多种形式,延伸审判效果,提高公民法制意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营造“官”民和谐的良好环境。
在审判实践中,息县法院以“协调”方式处理行政案件而最终由原告撤诉的现象大量存在。
协调机制在行政诉讼的运用,不仅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缓解诉讼压力,而且切实有效地保护了相对人的利益,尤其是在当前我市进行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的关键阶段,行政案件协调机制能够实现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减少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的对立情绪,降低执政成本,节省司法资源,对促进和谐协社会构建的进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