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妨害公务案件,对妨害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王某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夏,被告人王某同胡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王某之妻知情后,多次找胡某吵闹,紫水派出所为此多次处警处理。2011年4月1日23时许,胡某再次拨打110报警称王某到其家中闹事,紫水派出所民警即处警处理。到达现场后,胡某因害怕王某再度纠缠,要求民警将其送到其叔叔家住宿。2011年4月2日0时许,在将胡某送到其叔家后,紫水派出所民警开着警车沿弦山路向北巡逻经过胡某家附近时,与骑摩托车带其妻子准备到胡家找胡某的王某相遇。王某即用摩托车拦停警车,以民警处理不公为由对民警进行谩骂,用脚踹警车左前门,并脚踢民警。在民警对其进行口头传唤要其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时,王某拒不配合,用脚踹关警车车门致处警实习人员右手被夹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的亲属与一次性赔偿伤者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手段,认罪及赔偿情况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