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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发扬传统

  发布时间:2011-06-01 10:23:40


    2011年,为纪念建党90周年,中央政法委在全国政法系统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一段时期以来,各级法院和全国其他政法机关一样,积极扎实开展该项活动,并取得初步成效。

    虽然都是政法机关,由于分工不同,在大的主题之下,各个不同的政法机关必然会针对职业的不同,职能的不同,提出不同的要求;当然,不同政法机关的干警,也应从实际出发,在教育活动中,在大的原则和方向不变的情况下,有不同的做法和行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是指人格等方面;不同的职业,法律要求自然不同,比如我们常说,“执法犯法,罪加一等”;再比如具体到刑法中,我们知道在犯罪主体方面,有特殊主体,不同职业的人,同样的行为,有的构成犯罪,有的不构成犯罪,还有的则所犯罪行的种类、罪名不同。

    说了一大堆与题目似乎不大相关的话,好像有些跑题,但实质上,主要是为了说明,即便都是政法机关,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继承和发扬传统亦有其特殊性。

    之于我党的优良传统,通常的说法是,三大优良传统或三大优良作风,即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及批评与自我批评。

    理论联系实际,之于法官而言,似乎重要,又似乎不怎么重要。我们知道,法官是中立的、被动的,所以其他执法机关谓之“执法”,法院则是典型的“司法”,严格而言,是适用法律,而不是主动的执行法律。就是说,尽管我们不提倡法官只是作生搬硬套法律的工匠,但必须承认,法官只能“熨平织物”,却不能改变“织物”的原料(引申丹宁语)。所以,法学理论界的很多“理论”,并不能适用于法官所处的实务界。有一段时期,关于法律专家意见书可否被法院办案时采纳的争论,足以说明;“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更是很好的注解。当然,这样论述并非否定司法需要理论指导,任何一项行动,缺乏理论指导,往往会是盲目的,很难取得成功的,何况涉及国家前途、个人命运的、如此重要的司法工作。所以,我们又倡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等。不过,法官的“实际”更多的是办理的具体案件,这些案件的处理,大而言之,自然不能缺乏理论的指导,但怎么让二者紧密联系起来,还真的有一定难度。从语义理解,理论联系实际的着眼点好像在于已形成的理论不得脱离实际,即理论必须是“实用的”理论。可是法官办理案件,更多的强调的是查明从证据、逻辑关系等方面形成的法律事实之后,去适用已有的法律条文。如果说确要理论联系实际,当是指分析、判断案情须用已经广泛认可的正确理论作出分析和判断。不过,理论之于法官,还想讲到的是,英美法系许多出色的大法官,同时往往是一名著名的法学家,虽然我们的诸多法官既不能成长为大法官,又成不了法学家,但在提倡建立学习型社会、学习型机关的今天,法官们要多学习理论,知道、了解、掌握法学理论,并运用到实际的司法工作中去,确属非常必要。

    密切联系群众,之于法官而言,尤其中国的法官而言有多方面的意义。既有历史意义,也有现实意义;既有司法意义,也有政治意义;既有实质意义,也有形象意义,不一而足。此项传统,最具典型意义的,身为法官,都会不约而同的相到:马锡五式审判方式。在今天的各类媒体上,我们依然经常可以看到法院“开庭在田间地头”之类的宣传报道,河南法院系统还从2008年5月开展了推行该审判方式的专项活动。对此,法律学术界、实务界,以及社会各界,发出了声音各不相同的评价。但是,在官方,无疑是给予正面的肯定的。作为法官,应当有着自己的理解。传统需要发扬,但再优秀的传统,它也会随着历史的变迁,与现实状况不相一致的地方。故此,法官们应当和继承其他传统一样,要在继承中有扬弃,根据不同的环境作出不同的选择。最重要的是,马锡五式审判方式的精神不能丢,至于方式,绝不能硬性要求照搬照抄。除此外,还有法官进乡村社区、从事法律咨询和宣传、将调解从庭前贯穿到执行环节、判后答疑等等,都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活动,其中蕴含的主旨就在于法官需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为人民司法,这一出发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法官职业的特性,决定了其联系群众的方式应当区别于党政官员,其原则性的要求,应是不得违背法官须被动、中立的基本原则,不能把为人民服务沦为某一方当事人“服务”。

    批评与自我批评,似乎对任何人都是适用的,尤其自我批评这点,与古人“吾日三省吾身”大意差不多。中国人还有句话,“人非圣贤孰能为过”,我们今天则常说,“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身为一名法官,认清自己的差距与不足是非常必要的,对提高自身的素质、更好的办理每一起案件同样非常必要,这一点无需作多的论述,大家都能理解。至于批评,法官职业决定了,对他人的批评应当是受限的。法官之间的批评应当局限于政治思想道德、工作纪律等方面,不应过多涉及法官审理的案件。虽然我们国家的司法独立是法院的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的独立,但各种文件、规定乃至《法官法》等都要求法官独立作出自己的判断,即便庭长、院长也不能个人更改独任审判员、合议庭、审委会的意见或决定,明显不同于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这也是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对于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更要求任何人不得非议。即便确有错误,也必须通过相应的程序予以解决,任何法官,包括院庭长,在再审程序未予启动,乃至没有作出新的判决之前,随意对其他法官的判决作出“批评”,都可以说是不适当的。

    总而言之,发扬优良传统有助于法官个人素质的提高,有助于推动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希望每一位法官都能既做新形势下的开拓者,又能做优良传统的守望者。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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