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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索取财物 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发布时间:2009-05-19 08:37:27


    男方为了与女方结婚而赠与女方大量财物,后因女方提出分手,男方的结婚目的不能实现,一气之下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财物。近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男方的部分请求。
   
    2006年10月,男方徐某与女方吴某在杭州市相识,双方交往期间,徐某表示要与吴某恋爱结婚,吴某明知徐某有此要求,仍然在自己离开杭州市回到光山县的两年期间,多次打电话要求徐某汇款给其做生意,徐某分13次总共汇款13000元给了吴某。徐某为了与吴某加深感情,数次从杭州赶到光山看望吴某,花费交通费、住宿费3200元。两年后,吴某提出与徐某分手,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徐某遂诉请法院要求吴某返还汇款及交通费、住宿费。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为了与吴某恋爱结婚,而应吴某的要求汇款13000元给其做生意,属于目的赠与。该项赠与由于双方终止了恋爱关系,徐某的结婚目的不能够实现,吴某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对徐某要求返还汇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而对徐某要求返还交通费、住宿费的请求,由于徐某的该项行为并未给吴某带来财产的增加,不属于不当得利,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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