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七、八月份,学校放暑假了,都是孩子们自由自在玩耍、放松的时间。这年七月,16岁的岳某是个爱好习武的孩子,他跑到信阳某武术馆报名学习跆拳道,以便于防身健体。一天上午九时许,岳某到武术馆学习跆拳道时在走廊不慎摔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内踝骨折伴关节脱位,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岳某及武术馆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岳某诉至法院,要求武术馆及其负责人陈某赔偿岳某医疗费等各种损失共计8万余元。
浉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岳某向武术馆交纳培训费,双方构成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应属于教育合同履行过程中受到伤害。武术馆应对接受教育培训的人员及进入培训场所范围内的可能将要成为其培训对象的人员的安全承担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也应当对其训练场所内和场外一定区域内参训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岳某在训练场所之外的走廊内受伤,其受伤地点应属武术馆场所外一定区域内,该地点是属武术馆应尽安全注意义务的地点。因武术馆没有设置学员专门等候区,且对走廊内等候训练的学员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故武术馆及其负责人应对该区域内受伤的学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岳某在走廊等候训练过程中,自身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受伤时已近16周岁,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故依法按照3:7比例划分责任,判决武术馆及其负责人赔偿岳某医疗费等共计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