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社会与法

私签协议转弟田 要求撤销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1-05-31 15:12:25


    因弟长年在外务工, 被告刘五将其为弟代耕的责任田私自转让给第三人刘某某建房,并签定了转让协议。近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五与第三人刘某某所签协议无效,并将原告承包土地恢复原状。

    原告刘树与被告刘五系亲兄弟。1996年调整农村承包责任田时,原告承包1.5亩,后原告外出务工,该责任田一直由其兄刘五代为耕种,2004年,第三人刘某某与被告商量,从原告承包的1.5亩土地中划出临街的18米×7米,用于第三人建房,第三人用自己的责任田与被告调换耕种.2004年-2005年,第三人在土地建设部门交纳相关费用并办理了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2007年2月,被告与第三人补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上述调换土地使用权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一次性付给被告3000元。2008年原告打工回来后,表示不同意,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事后又没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原告刘树外出务工后将自己所承包的土地交给被告代耕,但未授权被告处分自己土地承包权,被告将原告的土地出售给第三人建房,属超越代理权,事后又没经过原告的追认,且在出售该承包土地使用权时,第三人在知晓该土地属原告所有,仍与被告签定协议,故该协议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应属无效协议,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颜俊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