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因骑车带人被撞伤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秋高气爽的一天,林某骑自行车带着其10岁的女儿乐乐行进在回家的路上,走到浉河区某交叉口拐弯处横过马路时,被文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倒,造成车后乘坐人乐乐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后乐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40余天,花费医疗费用近6000元,文某支付现金3000元,林某受伤全休一个月,交警部门对此起事故划分责任为:文某负主要责任,乐乐无责任,其母亲林某负次要责任。乐乐申请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后乐乐及其母亲林某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文某,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浉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文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将二原告撞伤,且乐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书客观适当,被告文某依法承担此事故的侵权赔偿责任。按照双方责任的划分3:7比例,依法判决被告文某赔偿二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5.8万余元。这次交通事故也警醒人们,骑车带人也要注意交通安全,否则与人与己都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