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会召开后,河南省罗山县法院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分析该院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未结的执行案件进行认真梳理,着力解决好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权威。收到了法律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得到了群众的好评。
该院执结的刘某某与刘某侵占承包地纠纷一案就是一起典型规避执行案件。刘某某、刘某系同族自家关系。1996年,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承包了本村西组1.5亩责任田,后刘某某外出务工,其承包的责任田由其兄刘要代为耕种。2004年,同组村民刘某找刘要商量要求从该责任田中划出临街的18米×7米用于建房,并用自己的责任田与刘要调换耕种。在2004年至2005年间,刘某办理了城镇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在该块地上打了建房地基。2007年2月刘要与刘某补签了一份协议,约定将该调换地作价3000元卖刘要。2008年,刘某某打工回来后方知所发生的一切,于是将其兄与刘某告上法庭。经多次调解无果后,2010年法院依法判决刘要与刘某签订的协议无效,刘某将该土地承包权返还给刘某某并将该土地恢复原状。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考虑双方当事人系特殊关系,多次邀请乡村干部一起到双方当事人家中做调解工作,但双方互不让步,而此时申请人多次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并声称再不执行就要上访。5月18日,在当地政府、公安机关的配合下,该院执行干警进行强制执行,在执行现场,干警一边命令施工人员施工,一边仍不放弃调解,最后在众人的反复劝说下,双方现场达成和解协议:刘某同意接受刘某某给其1.5万元的赔偿,乡政府同意给刘国平另划一处宅子。近三个小时的强制执行最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在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以来,该院共执结了5件规避执行案件,执行标的额为2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