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人民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五是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以案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从本条问题来看,司法公信力是针对法院而言;之所以司法公信力受到损害,则是由于“少数法官司法不公、不廉,以案谋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等。为了厘清其中相互间的关系,有必要先了解什么是司法公信力。
“公信”,即公众的凭信;公家的信用。司法公信力,当指法院的凭信和信用,即法院的司法过程和结果得到民众心理上的认同、信赖和尊重,同时包含对作为司法主体的法官的认同、信赖和尊重。用我们常说的话来讲,就是每个公民都能自觉知法、守法、护法,包括对法院、法官裁判的遵守和执行,它是一种从心底自然而然的信任的态度。法官的不公、不廉等行为,无疑是司法公信的大敌,其中蕴含的道理,无需多做解释、说明;本文从了解司法公信力开始,着眼点也在于法官当如何维护司法公信力。
当今社会现实的状况,我们不得不承认,无论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公信力,都离党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盼有相当的距离。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多多,有法院、法官自身的因素,也有社会环境、其他社会群体的因素;有历史、传统的因素,也有当代、现实的因素;有中国国情的因素,也有西方渗透的因素。但就本条主旨而言,是法官的不公、不廉等因素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所以,维护司法公信力就要求法官必须做到公正、廉洁。
公正是维护司法公信力的基石。对于法官的司法工作而言,公正是灵魂,所有其他的各项工作要求无一不是为了保障实现司法公正。没有了公正,司法的公信力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法官的司法就成了可有可无的一项普通工作,乃至沦落为被某些人“专政”与民的所谓“器具”。“法律必须被信仰”,但没有公正的司法,必然导致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信仰缺失下的司法及法官个人,必然不会得到公众的认同,司法公信力自然无从谈起。
如果说司法不公是法官履行职责直接导致了司法公信力受损,司法不廉则是间接的。或许,不廉并未直接导致某一个案的不公,但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依然是直接的。且不说案件的裁判,依然从法官个人谈起,不廉虽然是一种违法现象,但似乎更关乎法官的职业道德品质,由此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当今社会的发展方向,没有人否认需走法治化的方向;法治社会之中,也没有否认最受尊崇的职业是法官职业(非法治化国家不能纳入其中)。其中,除却法官职业自身的专业要求外,法官们道德水平“高人一筹”的社会要求同样非常明显。大家常谈论到这类现象:法治国家,总统可能时常被民众、媒体攻击,但很少有大法官被攻击。当然,工作分工不同,民众、媒体的关注度不同,要求不同。我们却不得不承认,又恰恰是法官职业自身的职业性质更进一步强化了法官们内心对自身职业道德的要求。中国人言,“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廉之财亦取之之人,做不了君子;对于道德要求甚高的法官职业而言,他同样是做不得的;国外的那位学法之人都非常熟悉的大法官——培根的经历,也说明中外公众对“廉”有着一致的要求和主张。
前文已述及,司法公信力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我们这里仅从法官个人的公与廉的角度作了简单论述,期待我们的每位法官,从自身的一点一滴做起,竭力维护司法的公信力。或许,某一案件就仅仅因为你注重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纠纷得以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