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丰港乡的俩兄弟因宅基地与邻居引发纠纷。在公安派出所民警前来调处时,他们妨害公务,将其中的一位干警打成轻微伤。5月19日,固始县法院对这起殴伤民警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左甲、左乙犯妨害公务罪,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查明,被告人左甲、左乙现年分别24岁、23岁,系固始县丰港乡高庄村农民。二人系兄弟关系。
2009年10月3日下午17时许,固始县丰港乡桥沟街道居民左某(系二被告人父亲)与邻居霍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霍某遂向丰港派出所报警。丰港乡派出所民警张某、孙某在接到报案后火速赶往事发现场,并对双方做调解工作。二被告人的母亲王某对此不满,与干警孙某发生争执。二被告人见状,便上前殴打孙某,致孙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左甲于2009年12月29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次年1月31日,被告人左乙投案自首。案发后,二被告人的家人赔偿被害人孙某经济损失16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及其家属向法院出具保证书,保证不再危害社会,其所在的基层组织表示愿意对被告人进行帮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左甲、左乙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左乙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且二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