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下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被告人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该案是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以来,我市两级法院首次开庭审理的“酒驾入刑”案。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明某某,男,湖北省随州市人。2011年5月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明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信阳市新六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信阳市羊山新区新六大道与新七大街交叉口红绿灯处,被执勤公安交警查获。当时对被告人明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测试,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9.3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车辆。被告人明某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控触犯危险驾驶罪的被告人明某某认罪态度好,对涉案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为确保此案公开公正审理,并对社会广大驾驶人员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平桥区法院庭前对此案做出充分准备,选派具有丰富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进行审理,并及时向当地媒体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法庭对此案未作出当庭宣判,宣告将择期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