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浉河区法院开展"五除"活动要求法官常怀“四心”

  发布时间:2011-05-11 10:55:00


    浉河区法院扎实开展“除骄横、除冷漠、除懈怠、除私情、除贪”专项活动,要求全院法官常怀“四心”:

    一是常怀敬畏之心,古人说,“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可见,人是需要敬畏之心的,这既是一种态度,也是一种理念。做人须敬畏,做法官更须敬畏。只有常怀敬畏之心,才会有如履薄冰之忧,才不敢有忘乎所以之举。

    二是常怀敬民之心,“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百姓是水,官员是舟,水能载舟也能覆舟。无论何时,不管何地,法官都应对群众满怀深情,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时刻挂在心上;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办群众之所需,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努力回报人民。

    三是常怀尽责之心,则无懈怠之想,更不会以“责”大而推诿,也不会因“责”小而敷衍。常怀责任之心,就不会斗志松懈、意志消沉,就不会醉心于追名逐利,游走于灯红酒绿,更不会误了自己,误了群众,误了法官的职业使命。

    四是常怀律己之心,做到慎权,慎欲,慎初,慎微,慎独,慎交。对纪律心存敬畏,就会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修身以廉,待人以诚,处事以公,治学以勤,不为权所惑,不为利所诱,不为色所迷,不为情所困,才能为人民用好权、服好务、办好事。  

    “法官的良知是最好的法律”这一观点是全院法官开展审判工作的纲领性指导,内心的坚守往往比外在约束更有力量。通过此次学习活动的开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法官的廉洁自律教育,着力纠正干警在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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