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城县法院以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罪判处赵连仲、曾召宝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2日上午9时许,在商城县丰集乡何店村被告人赵连仲承包的建设工地,被告人曾召宝在操作吊机吊运砖时,因为操作不当,致使吊机从工地三楼楼顶掉下,将正在下面施工的工人闵ⅹⅹ当场砸死。
本院认为,赵连仲、曾召宝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赵连仲、曾召宝违反有关国家安全管理规定,在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作业,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被告人赵连仲、曾召宝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