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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司法能力

  发布时间:2011-04-26 16:00:11


    201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其中第三项是:一些法官司法能力不强,化解社会矛盾、处理复杂疑难案件的水平不高。

    “能力”。本意是指才能和办事的本领;法官的司法能力,即是指适用法律的才能和办案的本领。从报告可以看出,一些法官司法能力不强,是全国法院系统均不同程度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同时因为这一问题的存在,既影响到人民群众权益的保护,也影响到人民法院司法的权威性和法官的形象,所以,我们必须“立足自身,积极争取各有关方面的支持,尽最大努力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

    法官和其他芸芸众生一样,其才能和本领不会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学习和培养的结果。法官的司法能力不强,无疑与学习和培养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是,在论述能力与学习和培养的关系之前,还有一点需要论述的是,法官司法能力与法官任职间的关系。

    我国的法官来源渠道比较复杂,决定了司法能力的千差万别。从目前在职法官的情况来看,各各“出身”不尽相同。招考选调、军人转业、法院干部转任、党政干部调任、其他政法干部转任,不一而足。但我们知道,法官职业,乃至法律职业,都十分强调“一体化”,司法资格考试是最为明显的例证。可是,历史造就的现状我们不可能瞬息改变,所以,出现法官的司法能力不强问题,无论从历史还是现状来看,实在是不可避免,更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彻底解决。

    至于司法能力与学习和培养,可以肯定的是,学习和培养有利于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并且是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最重要途径。我们一些法官司法能力不强,法官来源渠道复杂是其中的一项原因,学习和培养不够,所占分量更重。

    2010年4月1日,全国法院第五次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召开,确立了“一个目标、两个转变、三个倡导”的教育培训工作方针。即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司法能力为目标;实现由理论型培训向理论与实践结合型转变,由知识型培训向知识与能力结合型转变;倡导法官教学、案例教学、现场教学。其中,“一个目标”是基本方向,“两个转变”是根本途径,“三个倡导”是重要手段。同时部署了今后五年教育培训的主要任务,提出了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具体措施,要求各级法院认真学习掌握。

    以上是法院官方为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所作出的部署,各级法院有义务落实好;各位法官当积极配合,不辜负法院为之付出的努力,并由此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盼。

    但是,学习作为提高司法能力的一项重要途径,上级要求只能是宽泛的,并且学习任务的落实和考核,不同于法官所办理的案件那样是否违反程序可以有硬性指标予以考评,恰恰通常难以通过量化的方式实现考核目的。同时,对于肩负繁重审判任务的法官而言,法院即便是对法官们进行考核,其重点必然着重于业务,学习情况,很多的时候需要法官自己自觉完成。而今的法官们是否在自觉的学习,我们没有做过调查,不敢妄言,但从身边的感受和媒体的各类报道了解到,或因为工作任务重,或因为条件所限,或因为主动性差,或因为自认为学无所用等等原因,法官的知识更新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的确存在。没有参加《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量刑规范化的学习培训,不知道最高法出台了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这类现象或许不具有普遍性,但确有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法官没有认真学习,甚至没有通读一遍的现象则是客观存在的。

    当然,学习和培训只是提高法官司法能力最为重要的一种途径,其他方面同样不可或缺,比如法律人公认的法律人精神的培养(或者说通过学习和培训形成的、不自觉融入法律人血液的法律职业素养),法官通过办理案件促进司法经验的积累,法官在办案中的责任心,公平、公正、效率乃至廉洁、服务意识等等,无一不影响着法官的司法能力的提高,这些更不是仅仅通过简单的培训所能达到实现提高法官司法能力的目的的。

    说来说去,实现提高法官司法能力这一目标,要做的实在太多。总结说来,当从法官任职的源头抓起,着重抓好学习和培训这一中心环节,努力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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