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李某有一栋位于荣基广场的门面房一至三层,周某经过多次与李某洽谈,达成购房协议。李某愿意以193000元卖给周某,首次先付50000元作为定金,等房产证办下来后再将余款143000元全部付清(包括办房产证费用)。周某当场履行了协议,支付了定金50000元。一星期后,李某以办理房屋产权证和过户费用过高为由,不愿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愿意将50000元定金退还周某,且承担相应的利息。周某以李某单方毁约,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履行房屋买卖协议或双倍返还定金。而被告李某以双方签订房屋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为由,不同意履行协议,双方各持己见。
浉河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将位于荣基广场的一栋门面房一至三层以转让的方式与原告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属无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经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产不得转让;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被告李某对房屋只是处于占有,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亦无处分的权利,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系无效合同。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周某50000元定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