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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共处分,房屋买卖登记先

  发布时间:2011-04-25 08:21:39


    近日,信阳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一房多卖的合同纠纷一案,法院最后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用于居住。2010年12月9日,张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好友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以45万元的价钱将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出售给了王某,双方合同约定,2010年12月19号张某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并且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当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0年12月15号,李某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将该房屋以50万元得价格卖给了邓某,并且在12月18号为邓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因王某要求交付房屋与张某和李某发生纠纷,王某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将房屋判给王某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系夫妻,其共有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取得一致意见后方能处分。张某私自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与邓某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未取得共有人对方的同意,故均为无效合同。同时,由于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房屋所有权已办理过户登记于邓某,并且邓某不知张某未与李某协商而处分该房屋,为善意第三人,所以该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邓某所有,因此法院最后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但王某可以另行主张要求张某返还购房款45万元。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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