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两学童小海与小焕在课间发生厮打,并至小焕受伤。4月21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小海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小焕各项损失31681.82元;双方所在学校赔偿原告小焕损失989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9日下午,小焕与小海在课堂上发生口角,下课后小海质问小焕,两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厮打至小焕受伤。小焕受伤后救治于县人民医院,住院十五天,经诊断为右上肢肱骨踝粉碎性骨折,花费医疗费3964.40元。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右上肢肱骨踝部骨折,目前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焕与小海作为未成年人在学校上学期间违反校纪校规打架,且造成小焕受伤,两人均有过错,小海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小海是未成年人,其责任应有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承担。另外,因学校对两学生在校期间未能完全尽到教育、管理义务,此事故的发生并没有得到校方的及时制止,学校应承担管理不到位的责任,法院酌定小海、小焕及学校分别承担50%、35%和15%的责任,故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