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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私转让共同偿还未商量

  发布时间:2011-04-21 15:11:34


    4月21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夫妻私下约定债务无效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吴森、刘香夫妇共同偿还原告李某欠款66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森在做生意期间,向原告李某借款9600元,并出具欠条,吴森写欠条时误将李某写成其弟的的名字,对此,被告亦予认可。后经李某催要,吴森还了3000元,仍欠6600元未还。其间,吴林与妻子刘香约定,吴森欠款由其一人偿还,但这个约定,被告没有告诉原告,原告亦不知道此事。因原告向刘香索要欠款遭受拒绝后,遂将二人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吴森与刘香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刘香不能举证证明原告知晓这笔债务应由吴森个人偿还,原告持欠条索要欠款,于法有据,吴森、刘香应共同偿还。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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