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一起因无证驾驶撞伤行人,判决赔偿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08年11月的一天 ,天气已有些寒冷,祝某在市内某驾校学习开车,其朋友开着登记在付某(另一被告)名下的轿车前来找祝某,正在学习尽头上的祝某转身上了其朋友的轿车,在驾校的共用通道上学习驾驶,驾校的工作人员汪某见状连忙上前制止,被技术生疏的祝某驾车撞伤。后经医院治疗,汪某身体多处受伤,花费医疗费用25000余元,祝某为此垫付8000元,汪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协商赔偿未果,汪某将祝某及车主付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11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汪某同意祝某、付某共同一次性赔偿其各种损失共计66000元,祝某虽然同意汪某的赔偿请求数额,但要求法院将其与车主付某各自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按比例分担。
浉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祝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驾车撞伤汪某,应付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祝某另案提起行政诉讼),车主付某未依法尽到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机动车的注意义务,造成汪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以7:3比例分担较适宜。法院依法判决祝某一次性赔偿汪某人身损害赔偿各种损失46200元,付某赔偿19800元,扣除已支付的8000元,两人共计给付汪某58000元。
判决生效后,祝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书内容,这一起经历了近三年民事、行政诉讼的案件,终于以和解赔偿的方式案结事了,汪某对此感到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