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无证驾驶造成的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
2010年12月9日,张某(无证驾驶)驾驶的小轿车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张某因受伤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花费近1万多元。后经交通部门对事故进行认定后,认定张某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在事故发生前,对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王某和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张某的损失,张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本案中,虽然张某无证驾驶并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但是根据交强险赔付的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交通事故发生后,除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免责外,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不论机动车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因此,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