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同居期间共负债务纠纷,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该由同居双方共同偿还。
张某和王某系大学同学,2009年7月大学毕业以后两人开始共同居住,并与同年9月,张某和王某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居住。2009年10月,张某和王某为了以后能过上更好的日子,商量决定由张某出面,向张某好友李某借款20万元用于做生意,并且张某提出用其和王某共同购买的房子做担保,并约定一年以后按时还款,否则以该房屋抵债。2010年10月,因张某生意失败,到期无力偿还李某欠款。李某提出要用房屋偿还债务时,王某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张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是同居关系,该债务属于张某个人债务,并且张某在没有经过王某的同意下将房屋抵押给李某,该抵押行为也是无效。经多次协商无果,李某将张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和王某共同偿还债务。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本案中,张某向其好友李某所借的20万元的目的是为了双方能过上更好的生活,应该是为了共同的生活目的,所欠债务应该属于共同债务。因此,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张某和王某共同偿还李某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