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浉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2010年7月天气炎热的一天,岳某和魏某雇请冯某等6人为其架设电线杆。冯某等人乘车来到董家河乡立电线杆的地方。长途劳累,又加之骄阳似火,又饥又渴,冯某与其他6人忍饥挨饿,岳某、魏某二人又未提供任何工具和安全设施,冯某等人将电线杆从山脚拉到山顶,在竖立电线杆时,电线杆轰然倒下将冯某压倒砸伤,其他人赶忙七手八脚地将冯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冯某腰椎、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身体多处挫伤,住院一个多月,花费用2.4万多元。后经伤残鉴定,冯某系八级伤残。因协商未果,冯某作为原告将雇主岳某、魏某及某联通公司营业部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共计10万余元。
浉河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冯某受雇于二被告为其架设电线杆,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有证人证言等证据及证人到庭作证,故作为雇主的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某联通公司营业部将架设电线杆工程发包给二被告,且不具备法人资格,故被告某联通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岳某、魏某共同赔偿原告冯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