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县一男子在外逃亡十一年后终落法网,2011年3月24日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1999年6月15日12时许,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汽车司机某等七人在光山县原雷堂乡新光桥村陈某经营的“川苏饭店”用餐,因红烧野兔不熟,安徽司机要求重做,等重新做好后,周某等人说饭已吃完,不要这道菜了。在结账时,因红烧野兔的计价问题双方发生争吵厮打,陈某见安徽司机人多,便喊邻居前来帮忙,陈某的亲戚汪某便上前参与帮打,周某见状便从驾驶室里拿一把长刀追撵陈某,在厮打过程中,汪某用钢钎投向周经友右大腿,致周某右股静脉被刺破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在送往新县人民医院途中死亡。案发汪某畏罪逃跑。十一年后的2010年10月28日0时30分左右,汪某被杭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持械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本案因餐饮纠纷引起,被害人周某持刀追撵陈某,导致矛盾激化,其对引发犯罪有过错,可减轻汪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汪某当庭认罪,且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案件启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初步建立的今天,正因为有相对健全的法律存在,才叫那些犯罪分子无处藏身。事实证明任何犯罪分子都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最终都将落入人民的法网。
本案同时告诉那些仍在畏罪逃跑、东躲西藏的犯罪分子,只有投案自首,坦白交代,认罪服法,才是唯一出路,心存侥幸,以身试法,顽抗到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