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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索要好处费 一信贷主任获刑

  发布时间:2011-03-28 08:36:51


    身为信用社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中收取好处费。案发后,被告人陈于退还全部赃款2万元后,3月22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于(化名)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份,被告人陈于在任信用社一乡分社副主任期间,该乡居民姜某提出需要贷款200000元时,向姜某索要好处费20000元人民币。2009年8月至9月,被告陈于利用姜某提供的身份证,先后给姜辉办理了6笔贷款,共计180000元。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于向本院退赃2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于身为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审查贷款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人员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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