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第八条规定,法官当“ 加强修养。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
与试行相较,该条提炼、总结了试行规定中第六条“注重着装仪表”,以及第七条“约束举止言行”的各项规定;在表述方式,也与这个《规范》的前几条规定保持一致,令《规范》在行文上、内容上都更规范。
关于修养,是大家非常熟悉的一个词语,主要有四层意思。
一、培养高尚的品质和正确的待人处世的态度,求取学识品德之充实完美。古代儒家多指按照其学说的要求培养完善的人格,使言行合乎规矩;
二、科学文化知识、艺术、思想等方面所达到的一定水平;
三、指逐渐养成的待人处事的正确态度;
四、智力,性格。从本条前后文意来看,该条“加强修养”主要意思在于前三条内容,其中最主要的意思是指向高尚的品质和正确的待人处世的态度。之于法官而言,当是在生活和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品质和态度。若就此方面进行论述,是一个非常大的课题,这里我们仍仅就条文内容进行分析。
“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这里的学习和素质,从人身修养的角度来看,和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着眼点显然不同,该句话的内容与“修养”四层意思中的第二、第四层意思更接近。学习与素质的关系,古今中外有不少著名的名言警句,“非学无以广才”,培根 “读史使人明智,读诗使人聪慧”,“读书也可以增长才干”等等,因此这里也就无需再做多的论述。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对中国人影响最大的学说—--儒学,一直强调的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稍稍读过书的人都知道这句话,几千年来对中国人,尤其知识分子影响的深刻性恐怕是其他学说都难以比拟的。身为今天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法官,当然不是照搬照抄的继承,但其中蕴含的哲理则是值得我们汲取的,尤其修身一项。“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 “五日三省吾身”。今天的众多法官,虽谈不上“达”,也很难说是属于穷人的行列;但法官有法官的法定职责,究竟做的如何,离不开法官们通过学习提高自己的素质和修养。
“遵守司法礼仪,执行着装规定,言语文明,举止得体。”这句话通俗、浅显、易懂,关键在于法官如何去做。司法礼仪涵盖的是大的方面,包含的内容有很多,与修养含义里“古代儒家多指按照其学说的要求培养完善的人格,使言行合乎规矩”有共通之处,无非司法礼仪还应当与法律规定的程序相吻合,又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由此可看出,法官的遵守司法礼仪有着更高的要求,法官应当有着高于其他普通公民的修养,这一要求,既体现在法官的工作中,同样还体现在法官的业外活动中。着装规定比较具体易行,关键在于法官自身的态度;但现实的情况是,还有法官确实未能意识到着装对司法活动、对当事人的影响力。违反了,确实谈不上是很大的错误,但之于法官这一本应严谨、慎重的职业而言,必将致法律、法院、法官的权威、公正、庄重的形象打下折扣。“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用解释其中的含义,法官们自然知晓。由于中国国情的不同,法官不是“精英”才能从事的职业,中国的“贵族”亦早已消失千年;同时,我们倡导的是深入田间地头的巡回审判,倡导用亲民、利民、便民的方式开展法院工作,于是,有法官错误地理解了这些要求。比如,有时会在调解案件时,为片面追求调解效果,说出一些可能合符一定地域内的情理、一定个案情况,但却不合法律规定的言语;为了让自己“贴近”群众,在举手投足中,做出与法官身份不适合的肢体动作。法院系统经常开展以树立法院、法官形象为目的的活动,着眼点各个不同,但法官言行举止得当是最基本的基础,否则,无疑是一场空谈。
“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该条禁止性规定的前两项意思清楚明了,绝大多数法官会自觉的坚持做到,只是不能排除个别“爱美”的法官没有注意到这些生活细节,如有,当改之;对于法官参加的活动,哪些有助于法官司法职业形象,哪些有损法官司法职业形象,一般说来是很容易分辨的,但有些活动不能不说是法官无力阻挡的,较为典型的莫过于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拆迁、所谓的某些专项治理等活动,当法官的身影出现在这些场合后,司法职业形象受损的程度可想而知。当然,更多的情况是法官个人是否注意到不得参加此类活动,比如不适当的娱乐场所,着法官制服出入酒店等消费场所。这些要求均属细节性的要求,有些法官可能会不以为意,但请切记,套用一句名言,那就是:细节决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