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规范》第七条规定,法官当“ 敬业奉献。热爱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职守。”
与试行相较,该条是新增性规定,只是部分内容融合在某些条文之中,但绝大部分内容是试行规定中所没有的;该条与第一、二、三、五条的表述方式基本一致,以具体要求为主要内容,“不得有”的禁止性规定仅有一句,且放在最后,突出其强调性的一面。
“热爱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此处与第一条“政治坚定”有共通之处,如果说第一条在于强调对法官的政治性要求,该处则着眼于法官职业的思想性要求。司法事业是党的事业,更是人民的事业,恰如《规范》开篇指出的: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法官基本行为……制定本规范。这一点,与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的,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司法为民,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执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完全一致的,也与全国法院系统持续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主旨是完全一致的。也正因此,每位法官没有理由不去热爱自己从事的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正是“热爱”的具体体现。如果一个人以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为耻,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是绝对谈不上对自己事业的热爱的。对照我国今天现实的状况,恐怕很多法官仍把法官职业作为一种普通的、谋生的职业来对待。形成这种状况,非三言两语可以言尽,但法官人才流失,尤其中西部法官高素质人才 的流失,以及竟然逆向流至律师群体,连最高法院招聘高素质法官的行动竟然无疾而终的事实可以佐证。不过,身为法官,面对此情此景,如果你选择了坚守,还是愿广大法官为自己的坚守而继续努力,不为社会的浊流所污而放弃。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当是对敬业奉献的业务素质要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金钢钻”,揽了“瓷器活”也是白揽。大家经常会在各级法院院长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的工作报告中看到,“有的法官素质不高、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待”等等;而在媒体和舆论面前,有些过激的媒体和个人,则会自觉或不自觉的夸大法官个别法官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的问题;就连法官们自身,已经有人认识到,当下从事法官职业的职业法官,不但是需要“加强业务学习”,而是即便不断的学习,恐依然与“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待”有一定的距离。“活到老、学到老”,法官的业务知识学习不仅仅限于法律知识的学习,因为法律涉及的对象必不可少的是一个个具体的人,而人无疑是万事万物中最为复杂的,法官的司法行为从表象上来看,是解决事--各类纠纷,实质上毋宁说是如何调处各类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和谐”了,纠纷自然就解决了。让某些人(法官等)去处理另一些人(当事人等)之间的纠纷,其难度由此可想而知。所以,学习绝不是为学习而学习,而是为了提高处理具体案件等方面的司法能力。
“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职守。”试行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到,“勤勉敬业,忠于职守”,与此部分规定是一致的,其主旨在于强调法官的敬业精神,与本条的主旨是完全一致的。如果说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是对法官的“硬性”要求,该部分则是“软性”的,更多的体现在法官个人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方面。究竟怎么衡量,要想套用目前对法官进行绩效考核的方式进行考评,恐怕依然难以做到全面、准确,它更多的应当是融入到当事人、其他法官和社会人群的评价之中;一定要量化,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它更多的体现,应当是法官个人的职业修养、职业道德,乃至做人的基本原则。有些国家对法官的要求,不仅是法律方面的专家,亦是道德方面的楷模,且不仅仅是职业道德,而是整个做人的道德方面。目前我国法官的状况,显然难以达到,从黄松有、吴振汉、麦崇楷之类的“大法官”,到一些中、基层法院的普通法官的“事迹”里,我们可以很清楚的感受到这一点。但我们不能因此就放弃对法官的严格要求,“恪尽职守”是最基础的底线,“任劳任怨”是最经常的状态,“无私奉献”是最崇高的理想,一旦“麻痹懈怠、玩忽职守”,当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