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当出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等情形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进行听证。
在长期的执行工作实践中,浉河区法院执行局发现在听证执行异议案件过程中,由于提出异议的案件多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而由法院指定合议庭进行听证多少会让当事人产生合理的怀疑。为了保证此项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同时还要做好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解释、说服工作,避免产生新的矛盾,该院执行局总结出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受到群众信任的优势恰好能够满足这一要求。为此,浉河区法院执行局决定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听证的工作方式。
为保证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充分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执行程序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强化执行过程公开,浉河区法院拟邀请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加执行听证会,希望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