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四酒后伙同刘某等人抢劫受害人丁某27元及手表一块后外逃,18年后被抓获归案。3月16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砖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1991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四伙同刘某(已判刑)等三人酒后骑自行车回家,行至半路时,发现邻乡的村民丁某、于某骑自行车从正阳县返回,被告人张四与刘某借口被丁广碰摔伤为由,向受害人丁某二人索要现金赔偿,丁、于二人称没有钱时,被告人张四等人先后对丁某、于某二人拳打脚踢,并从受害人身上搜走27元。被告人张四及同伙又将后面的丁某二人截住,对二人进行殴打。刘某搜走受害人于某放在鞋子内的15元及袋内的手表一块,并抢走丁某的三条麻袋。后被告人张四一直外逃,2009年12月被公安局抓获。
法院经审认为,被告人张四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原则定罪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