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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严守纪律

  发布时间:2011-03-11 14:55:23


    《法官行为规范》第六条规定,法官当“严守纪律。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

    与试行规定相较,该条是新增规定,但其中的两项内容则包含在试行规定的第三条“坚持审判独立”的第四项中,“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属试行中没有规定的内容。

    本条规定与第四条“保持清正廉洁”的表述方式有相似之处,首先作以概括性的规定,重点在于突出“不得有”的禁止性规定。之所以这样规定,大概是因为这两条内容的重点都是针对法官行为中的“软肋”:现实的法官群体中,时时有不廉和违反纪律现象发生。

    “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该项规定的重点在于“秘密、隐私”。之于所有的公民个人乃至企业、组织,都或多或少有自己的秘密、隐私,有些与涉及的诉讼有关,有些则无关,但因为案件审理的需要,或者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原因,有些秘密会展现在法庭之上,为法官所获取。意欲知晓他人的秘密,不敢说是人性普遍的弱点,但现实社会确确实实存在很多以了解、窥探他人秘密和隐私为乐的人,各类明星的八卦新闻常常为众人关注即是佐证。所以,有些法官会自觉或不自觉在工作与生活中,以办案中所知晓的他人秘密作为话题,满足周围“听客”的好奇之心。若是无意,则当戒之;若是有意,则当改之;若有后果,则当究之。不过,我们更相信,之于一名合格的人民法官,这些基本性的要求,早已融入法官们的日常行为之中。

    “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的《关于在审判工作中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的若干规定》,对此作了更为细化的规定,法官们该如何去做,不妨学习一下该规定。关于此项要求,我们可从两个方面作以分析,会发现,要想实现此项要求,压力实在是大而又大,要想根治,几乎不太可能。一是法院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导致,从道理上来说,行政管理的性质决定了下级必须服从上级,既然法院管理模式不改变,就必然会产生“过问、干预和影响”案件的现象,尤其是院庭长出现的时候;另一是中国社会依然是人情社会导致。我们的法治化程度还和我国国情一样,处在初级阶段,而我们国家又同时恰恰是人情关系极浓的社会,且不说“过问、干预和影响”案件的现象在法院时有发生,有时某些案件就是某些法官安排的,如果这位法官是领导,或是案件由某些党政领导“指示”而来,任何承办法官都难免受到外因的影响,乃至影响案件的审判。

    “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这一点也可以从两个方面谈起,一方面设定的前提是该判决是正确的,这类案件大家自然会接受,法官们自然不会随意发表不同的言论。另一方面设定的前提是该判决是有瑕疵甚至是错误的,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该判决是应当纠正的,可是依法它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种情况下,能否发表不同的言论,大家意见并不一致。从该条规定来看,要求是“不得随意发表”,也就意味着在适当的场合可以发表,这种场合实际上应当限定在法院内部,而不是其他场合,包括所有公开的媒体和所有其他任何公开的场合。因为,我们的判决是法院的判决,在没有通过法律程序改变之前,只要生效,它就代表国家法律的权威,身为法官,自然不能挑战法律的权威。法官们一定要谨记,维护司法公正,就必须维护法律权威,否则,损害的不仅仅是法官的形象,更是法律、法院的权威。

    在纪律方面,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有着多种形式的多方面的规定,最简单、最易记忆,又为大家熟知的当是最高法规定的、2009年1月8日起施行的“五个严禁”,其中有些内容与该条内容是重合的,如果法官们因为纪律方面的规定太多而难以记住,不妨把“五个严禁”熟记于心,坚持在工作、生活的任何时间和地点都能严守纪律。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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