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对本村村民怀恨在心,见放学在路的学生遂起报复之心便行凶杀人。2011年3月11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因为琐事对本村村民张明源怀恨在心。2010年12月某日下午16时许,何某在家门口看见村口道路上放学回家的张小凡,遂起报复之心。何某在家中操起一根木棒后便出门,遇见放学在路上行走的张小凡,便朝其头部猛击一棒致使张小凡昏倒在地。被告何某并未就此罢手,而是继续沿路前行,看见接送另一个孙子张小程放学回家的张明源,其手持木棒将何某从车上打倒,并在张明源身上、头部猛击数棒。幸亏邻里的即时阻拦才使被告人的行凶行为得以结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因琐事与人发生纠纷后为报复他人,持木棒猛击年仅七岁的张小凡头部,致其重伤;然后又持木棒多次击打被害人张明源,致其轻伤。被告人具有非法剥夺生命的故意,行为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上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