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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中掺杂掺假 黑心老板判刑并重罚

  发布时间:2011-03-11 08:18:23


    3月9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被告人苑某因在饲料中掺杂掺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苑某伙同苑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光山人阮某、新县人扶某介绍,于2008年12月底至2009年2月期间将由周口益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丰苑”牌膨化豆粕掺杂、掺假后,销售给光山养鸡户汪某等11户养鸡户,共计72.59吨,销售总金额达26万余元。鸡吃过这些豆粕后出现蛋重变轻,蛋率下降,体质变差直至死亡等症状。经信阳市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豆粕进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苑立春的亲属为其退赔被害人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苑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20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苑立春积极参与,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苑立春自动投案,庭审中如实交待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苑立春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苑立春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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