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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泼水烫伤人 赔偿三万领教训

  发布时间:2011-03-08 09:39:26


    因无意将烧沸的洗锅水向行人道上泼,正好将一六岁儿童烫伤。3月7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刘三赔偿原告小羽各项经济损失3万元。为此,被告对自己粗心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9日,原告小羽端着饭碗沿着被告小吃店(专门做早点)旁边的人行道向被告小吃店门口的街道走时,刘三泼出滚烫的刷锅水正好泼到小羽身上,小羽躲闪不及被烫伤右胸口及腹部。小羽被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5600元后又转院治疗疤痕增生,两个疗程支付医疗费2400元。经鉴定,小羽构成十级伤残。另查,被告刘三经常在自己小吃店门口倒水也未设警示标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三向临街的下水道处泼热水,其既没有设置警示标识,又没有安全防护措施,过失致原告被烫伤,系直接侵权人,因而被告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原告受伤时系一人外出,其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之责,因而原告的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酌定原、被告责任按二、八开分担。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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