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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1秒酿事故 赔了钱财入囹圄

  发布时间:2011-02-28 08:28:21


    为抢一秒钟,被告人姜珏(化名)将一名骑电动车的杜某撞死,造成事故。在被告人亲属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45000元后,2月28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12月1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姜珏驾驶普通低速货车,行使至312国道某处右转弯时,恰遇红灯。姜珏不顾即将结束的红灯驱车行进,与等候红灯放行的被害人杜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杜某当场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姜珏与被害方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姜珏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4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告方的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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