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7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挪用公款犯罪案,被告人阳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医保基金三百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9月,被告人阳某在担任光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将收取的光山县电业局、光山县二高等单位交纳的医保基金3026967.30元不入帐,借给朋友从事经营活动。后款未追回。被告人自知责任重大,主动到检察院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利用工作之便,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宣判前未退还,结合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