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凡(化名)因暑假在老家顺手盗走老乡家的水牛,出售时被人发觉。事发后被告人积极退还被害人,2月17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罗凡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2010年7月,在外地上高中的罗凡暑假回来老家居住,7月13日5时许,罗凡窜至邻村,将被害人拴在门前的一头耕牛盗走。 然后包车运至县城欲出售,因车主觉得其年少卖牛,觉得有蹊跷,于是便要求其家长过来。被告人罗凡顿时做贼心虚,弃牛而逃。案发后,被害人领回了耕牛,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经评估该牛价值人民币53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在校学生,对被告人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