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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又犯新罪 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09-05-05 09:51:36


    抢劫后念其年少无知,适用缓刑期望其改正,可少年却不思悔改,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终因触犯刑律入狱。近日,光山法院公开宣判夏某抢劫一案,一审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撤销2006年10月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2000元。

    被告人夏某,男,1990年4月出生,河南省光山县人。2006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因其系未成年人,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其家庭仍对其缺乏必要的管教,其本人亦未能吸取教训,积极改造,2008年3月4日夜,其又伙同他人抢夺财物,并为抗拒抓捕持刀将被害人魏某刺伤,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夏某伙同他人乘被害人魏某不备抢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持刀将被害人刺伤,其行为性质由抢夺犯罪转化为抢劫犯罪,依法应以抢劫罪从重处罚;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重新犯罪,依法应撤销对其缓刑决定。考虑其本次犯罪时仍未成年,两罪并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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