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光山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件,贼手伸向超市的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与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系夫妻, 2010年7月初二人到江苏省溧阳市,因谋工作无果,便商议利用刘某某身怀六甲的优势到超市盗窃体积相对较小的商品,盗取后藏于刘某某的衣兜内,带出超市后再低价卖出。从7月初到7月下旬,被告人吴某某伙同刘某某在溧阳市某超市多次盗窃53度500ml装茅台迎宾酒19瓶,53度六500ml装茅台王子酒22瓶。经鉴定,共计价值3765元。
同年8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再次伙同刘某某窜至该超市实施盗窃,后在超市门口被溧阳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刘某某的衣兜内缴获2瓶53度500ml装茅台王子酒,经鉴定,价值23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密秘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态度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