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浉河区法院审结一起因货物入库单上有数量无价格而引起的拖欠货款纠纷案件,某建筑公司被判处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支付张某货款12万余元。该起纷争最终通过司法程序才得已解决,向商人们提醒到要在入库单等供货单上注明各种事项,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2008年,某建筑公司承包了信阳某处的一项工程,沙石供应商张某得知此信息后,遂与该建筑公司联络,并签订了一份供应沙石材料的合同。施工期间,张某每次送货到工地后,均由建筑公司收料员提供一张货物入库单。但入库单上仅仅注明送货的数量,而未注明每车货物价格。建筑公司在支付给张某货款近30万元后即再未支付。张某向建筑公司索要剩余12万元货款时,建筑公司以张某无明确货款数额,自己货款已付清为由拒绝支付。在多次索要未果后,张某一纸诉状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浉河区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此案过程中,某建筑公司以张某所送沙石材料无价格为由,辩称应以后来较低的价格计算货款,其已付清全部货款。法官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公司与张某签定的合同真实有效,其接收张某所供沙石入库即为履行合同,虽然入库单上没有货物价格,但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结算,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