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光山县一男子裴某,先诚信交易,取得他人信任后再赊购,诈骗他人钱财,2011年1月7日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裴某于2009年年初从事生猪收购,为了诈骗他人钱财,开始与养猪户诚信交易,收购时货款两清,从而取得了各养殖户的信任。一段时间后,裴某认为鱼已上钩。2009年12月份,被告人裴某在收购生猪时,釆用赊购的方式,赊购养猪户余某、吴某、赵某生猪,价值达8万余元。诈骗得逞后,裴某退掉出租房,关闭手机,逃往外地,人间蒸发。公安机关立案后,遂上网通缉,后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