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一未成年人为朋友出气,受邀相约十几人手持木棍、钢管等工具与对方群殴,在殴打的过程中,致两人轻伤害。1月7日,固始县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张某,男,1991年12月出生,住固始县城郊乡岳桥社区。2009年2月12日晚8时许,李某(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张某及龚某等八人,持木棍、钢管等工具与胡某等四人相约在固始县城关黄河路莲花桥处聚众斗殴。在殴打中,致胡某、李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1月28日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审理中,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及家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诉讼过程中,固始县城郊乡岳桥社区居委会出具帮教承诺书,愿指定专人对被告人张某进行帮教,使之不再有违法乱纪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且鉴于当地基层组织承诺对被告人进行帮教,使之不再有违法行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