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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外卖”违法 两易其主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1-01-06 14:51:09


    1月6日,固始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转让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由,判决买卖合同无效。

    1992年,家住固始县段集乡棠树岗村的村民卢某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一层七间房屋,并于2003年元月28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004年元月2日,卢某之妻刘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七间房屋卖于该乡街道居民汪某,双方签订了书面卖方协议。成交后,刘某将房权证交付给汪某。

    次年9月,汪某经人介绍与街道另一居民胡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将七间房屋以5.1万元的价格卖给胡某。房权证也于交付房屋时一并交与胡某。

    2008年12月,卢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该两次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查明,该房屋坐落于固始县段集乡棠树岗村下畈村民组,属于农村宅基地,所有权性质为集体所有。该两次转让行为均发生在不同的村集体组织之间,且均未办理产权交易登记。另外,该争议的七间房屋经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为76664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房产所占用的土地是农村农民宅基地,按照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不能对外交易。故围绕该争议房产的两次交易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法院遂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胡某将其居住的七间房屋返还给原告卢某;卢某将房款76664元返还给被告胡某。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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