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基层快讯

平桥区法院审结万某某、周某某等13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发布时间:2011-01-05 17:03:19


    近日,平桥区法院对万某某、周某某等13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进行了一审宣判,“黑老大”万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3项罪名,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周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其他11名被告人也因多项罪名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以来,被告人万某某结识周某某等人后,以请吃喝玩乐、帮助赚钱等方式笼络被告人万某某等人,万某某通过请吃喝玩乐、给零花钱、承诺将来可以挣大钱等方式,笼络王某、胡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周某某、万某某等人为骨干,以王某、李某、方某、胡某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周某某、万某某是整个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周某某通过经营珍珠岩厂矿积累经济实力,万某某系该组织的具体实施者,负责召集人员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扩大影响,该组织以争强斗狠扬名,以助威、壮势、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干预拆迁工程,以恐吓伤害竞争对手的方式企图控制珍珠砂销售市场,先后在上天梯非金属矿管理区、信阳市浉河区、平桥区、工业城等区域,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万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实施了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其他被告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与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惩处。

 

 

责任编辑:颜俊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