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生产用水邻里之间发生纠纷,被告人汝军将受害人于森打伤,在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近20000元后,1月4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汝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汝军与同村村民于森因挖沟放水一事发生争吵,引起厮打,被告人汝军将于森右耳打伤,并致其耳膜穿孔。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吕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8000元(已付10000元,剩余8000元由被告人出具欠条)。于森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罗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汝军因生产、生活琐事与受害人于森发生厮打,致受害人右耳耳膜穿孔,构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