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为小事与弟媳发生口角,怀恨在心,趁幼侄不备,将汽油泼去,致侄一身汽油,然后点燃,欲将其烧死。经他人奋力抢救,方脱危险。息县人民法院以杀人未遂罪判潘某五年徒刑。
被告潘某,男,54岁,息县路口乡农民。2010年6月13日早上,潘某在自家农田犁地时,不慎将拖拉机开到相邻的弟弟家的麦田里,致一大片即将收割的麦苗被毁。弟媳范某发现后,询问潘某。潘某说明情况,并从家里拉来三袋小麦赔偿范某。范某以潘某赔偿太少为由,将小麦扔到麦场,并对潘某大骂。潘某怒气攻心,失去控制,即到街上购买了30元钱的汽油和一瓶农药,直奔范某家去。途中碰上七八岁的侄子,潘某即将汽油泼向侄子后点燃。潘某随后喝农药自杀,被他人阻止。后经鉴定,潘某侄子全身12%的部位被烧伤,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庭上,被告人潘某对自己的一时过激行为后悔不已,主动提出赔偿侄子人身伤害损失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一家的谅解。法庭从轻判处潘某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