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社会与法

抬树不慎被划伤 雇主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0-12-30 09:14:08


    12月28日,河南省罗山县法院审结一起雇员抬树被树枝划破肠子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雇主马从(化名)赔偿原告张一各项损失3569.02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己负担。

     2010年8月中旬,被告马从在本县一村庄买树,因马从对当地不熟,买树后伐树、抬树、装车都需请当地人帮忙,马从买树后即委托本地村民饶某找几个小工帮忙伐树抬树,并约定每人每天工钱40元,另每天多付给饶某10元。10月14日,饶某即找了当地村民余某和原告张一共同为被告抬树。当天,原告在和被告的另一名雇员刘某抬树途中不慎摔倒,被树枝撞伤腹部不能行走,后被送到当地卫生院检查治疗,原告花费医疗费289元,因伤情较重,次日被转到县中医院就治,经诊断,原告的损伤为外伤性肠破裂。当日进行了手术治疗,共花医疗等费用3700余元。

    罗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委托他人雇用原告为其抬树,由其支付劳动报酬,其与原告形成了事实上的雇用劳动关系。原告在抬树中造成身体伤害,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从事雇用劳动中没有确保安全,造成自身身体伤害,其对该损害有一定的过错,故依法应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颜俊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