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信阳中院对河南省畜牧局原局长谢振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谢振生有期徒刑十四年,所得赃款人民币316.634457万元、美金2.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振生(男,1952年6月5日生,正厅级)1994年在担任河南省商丘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期间,及2001年至2009年在担任河南省畜牧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购买、出售土地,及干部提拔重用、晋职晋级、调整工作岗位、安排子女工作、机构升格、获取荣誉、目标考核、评先评优、工作支持、项目分配和安排项目资金、竞标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86次收受43人财物折合人民币316.634457万元、美金2.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振生身为河南省畜牧局局长、党组书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谢振生到案后,对收受高某某一套房产的事实供认不讳,又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其他大部分受贿的事实,虽不能成立自首,但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谢振生表示考虑以后再决定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