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肖某某,男,42岁,高中文化,信阳市浉河区人,1999年8月、2000年4月因盗窃被判刑和劳动教养,2001年因盗窃、2005年因吸毒、2009年因盗窃分别被信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三年、二年、二年零九个月。2010年3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窜至信阳市“利郎”专卖店,以买衣服为名在店里试衣服,并趁店员不注意时,将两件咖啡色男士风衣“穿”走,后经平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两件风衣价值1090元。当肖某某再次前往另一专卖店行窃时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劣迹斑斑、屡教不改,遂对其判处以上刑罚。
宣判后,被告人肖某某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