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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女突轻生 抱女投河判八年

  发布时间:2010-12-16 08:23:14


    河南省光山县白雀园镇一患精神分裂症妇女黄某,因轻生抱女投河寻死,致女儿溺水死亡,2010年11月23日被光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黄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多年,时常怀疑丈夫有外遇,自觉生活无意义。2010年6月10日,被告人抱着一岁多的女儿回娘家。次日凌晨5时许,对生活失去信心的黄某抱着睡熟的女儿来到娘家湾后一河边,黄某两眼一蔽,怀抱女儿跳进河中,因河水太急将其冲到下游,可下游河水太浅,黄某寻死未成,可一岁多的女儿早己溺水身亡。后黄某抱着已尸僵的女儿回到母亲家中。经鉴定黄某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系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抱女投河致女儿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属部分刑事责任能力,遂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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