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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魔王”出狱后恶习不改 重操旧业二进宫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0-12-14 08:15:37


    2010年12月9日光山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专门农户盗窃耕牛的盗窃犯罪案,依法分别判处被村民认为是“牛魔王”袁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七年,并各处罚金20000元、10000元。

    被告人袁某某,因盗窃耕牛2006年11月20日被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09年7月27日刑满释放。释放后恶习不改,重操旧业,勾结刑满释放人员张某种干起了盗消耕牛的勾当。袁某释放后二个月至上2010年5月先后窜到光山县寨河镇、十里镇、紫水办事处、潢川县付店镇等地司机作案。正是农村大芒季节,多户村民耕牛村民人心惶惶,“谈牛色变”难道真的出现了“牛魔王”。公安机关通过排查,锁定了具有盗窃耕牛前科刑满释放人员袁某有作案嫌疑,后蹲点守候,将正在运输所盗耕牛二被告人一举抓获。经查:2010年5月被告人袁某先后窜到光山县寨河镇、十里镇、紫水办事处、潢川县付店镇等地盗窃村民耕牛九条,价值45000余元。盗窃后由被告人张某前往息县、固始等地销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农户耕牛,作案多起,价值438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袁某某与张某某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二人相互分工配合,积极参与,均属主犯。被告人袁某某、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袁某某在刑罚完毕不满一年内重新犯罪,张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已满一年不满三年内重新犯罪,二人均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当庭认罪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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