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潢川县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辛明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刑罚。
2008年6月22日上午,潢川县江家集镇学生辛明强因琐事与同班同学冯炬及同年级学生赵阳海产生矛盾。中午放学后,被害人赵阳海拦住回家途中的被告人,辛明强不理,赵便对辛脸上打一巴掌,踢其一脚,辛明强即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不锈钢折叠刀对赵阳海左胸部捅一刀。后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赵阳海损伤程度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辛明强的亲属赔偿被害人赵阳海损失人民币75000元。2008年12月24日,被告人辛明强到公安机关投案。
潢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辛明强因琐事与同学产生争执后,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辛明强作案时不满16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